01ODI FILING & APPROVAL
ODI 备案与核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须按情形分别办理备案或核准,商务部与发改委双线管理,3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法规 / 文件 | 主管部门 | 条款 | 核心内容 |
|---|---|---|---|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 商务部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第六条 |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 商务部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第八条 |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 | 国务院 / 发改委 | 第十二条 |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 号) | 商务部牵头,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 第四条 | 商务部牵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工作,按照"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原则形成监管合力。 |
|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 号) | 商务部牵头 | 第二十二条 | 境内投资主体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暂停为其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 |
02FOREIGN EXCHANGE
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是资金汇兑的前置条件,利润汇回须凭登记证等材料办理。
01汇发〔2015〕13 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等相关市场主体须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0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无误后办理入账或结汇。
03《外汇管理条例》(2008 修订)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04《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0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06《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通过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要求境外投资企业按时足额分配股利,并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境内国有企业应收股利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要汇回境内的,应当及时汇回。
03OVERSEAS TAX CREDIT
境外所得税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直接抵免(§23)与间接抵免(§24)、个人所得税法境外所得抵免(§7),抵免限额超过部分 5 年结转。
01企业所得税法 §23 · 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适用于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02企业所得税法 §24 · 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03个人所得税法 §7 · 境外所得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0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1 · 抵免限额与 5 年结转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明确了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范围:依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排除情形包括错缴错征、税收协定不应征收、滞纳金罚款、已获返还或补偿等。
04EXPORT CONTROL
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法》(2020) 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 构成核心监管框架,实行单项许可、通用许可与登记填报三级许可制度。
| 法规 | 条款 | 核心内容 |
|---|---|---|
| 《出口管制法》(2020.12.01 实施)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出口经营者向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管理部门受理后依法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发证机关统一颁发出口许可证。 |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12.01 实施) | 第十四条 |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或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 |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12.01 实施) | 第十五条 | 出口两用物项应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单项许可: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出口,有效期不超过 1 年。通用许可:向单一或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出口,有效期不超过 3 年。登记填报:每次出口前办理登记,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
| 《出口管制法》(2020.12.01 实施) | 第三十四条 | 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12.01 实施) | 第四十八条 | 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
05FTA & ORIGIN CERTIFICATES
FTA 与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书分非优惠、普惠制、区域性优惠三类,是企业享受自贸协定关税减让的法定凭证。
01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0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为我国出口货物享受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关税减让待遇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文件。
0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为我国出口货物享受其他缔约方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关税减让待遇确定出口货物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 证书类型 | 适用协定 | 法规依据 | 要点 |
|---|---|---|---|
| FORM E | 中国-东盟自贸区 | 海关总署 2005 年第 34 号公告 | 海关自 2005 年 7 月 20 日起凭六国政府指定签发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按照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征税验放。 |
| RCEP 原产地证书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243 号公告 | 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新增实时传输 RCEP 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通关无纸化申报无需上传纸质证书。 |
| 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证书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海关总署、商务部 2005 年第 67 号公告 | 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方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
| 中国-马尔代夫原产地证书 | 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 | 海关总署 2024 年第 201 号公告 | 同一批次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 600 美元的,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时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
| CEPA 原产地证书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CEPA 补充协议二 | 内地凭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
06FAQ
常见问题
01ODI 备案和核准有什么区别?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第六条,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核准需逐级审查批准,备案则为告知性登记。
023 亿美元门槛适用于什么情况?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 第十二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备案;3 亿美元以下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
03不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能办理资金汇兑吗?
不可以。根据汇发〔2015〕13 号文,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等相关市场主体须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04境外投资利润如何汇回境内?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银行审核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利润处置决定等材料后办理。
05企业所得税的境外税额抵免有哪两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抵免:企业境外已缴所得税可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抵补。第二十四条规定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外国企业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06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 第十五条,分为三种:单项许可(向单一最终用户一次特定出口,有效期不超过 1 年)、通用许可(向单一或多个最终用户多次出口,有效期不超过 3 年)、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每次出口前登记后自行出口)。
07原产地证书分为哪几类?
根据《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 第二十六条,分为三类:非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享受给惠国关税减让)、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享受自贸协定项下关税减让,如 FORM E、RCEP 原产地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