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次续展,每次10年;续展须在有效期最后一年内提出,有6个月宽限期(加收50%附加费)
- 02亚美尼亚于1994年5月17日加入马德里协定,2000年10月19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亚美尼亚;也支持通过AIPO单一申请
- 03支持多类申请(一份申请含多个尼斯分类),官方语言为亚美尼亚语,外文文件须在2个月内提交亚美尼亚语翻译;建议文字商标同时提交亚美尼亚语版本
- 04异议期为商标申请公告后2个月;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全息商标、声音商标、服务商标
- 05不使用撤销期为连续3年未使用(部分来源称5年,EAEU框架下统一趋向3年),第三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名义使用(广告、出版)可视为有效使用
- 06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自第二年起逐年缴纳年费维持;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Chapter I和II),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7发明专利新颖性宽限期12个月(自公开披露至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另设有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保护期10年,无需实质审查
- 08外观设计保护期5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至最长25年;亚美尼亚于2007年7月13日加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亚美尼亚
- 09外国申请人须委托亚美尼亚本地商标代理人提交申请,POA须盖章或公证,无需领事认证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8-9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2-18个月 |
| 外观设计专利 | 6-12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4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