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比利时商标通过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统一注册,一份申请同时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生效,保护期10年,可无限续展;支持多类申请,每增加一个尼斯分类加收官费
- 02实行申请在先原则,BOIP仅审查绝对理由(显著性、公共秩序等),不审查相对在先权利;商标公告后2个月内为异议期,第三方可基于在先商标提起异议
- 03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形状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三维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续展宽限期6个月(需缴附加费)
- 04比利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1998年4月1日生效),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比荷卢;亦可通过EUIPO申请欧盟商标(EUTM),异议期3个月,覆盖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比利时无独立国家专利审批制度,须通过欧洲专利局(EPO)申请并在比利时生效;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经EPO欧洲阶段)
- 06比利时为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与统一专利法院(UPC)创始成员国(2023年6月1日生效),一份统一专利可在18个参与国同时获得保护,UPC对侵权和无效具有统一管辖权
- 07外观设计可通过海牙体系国际注册指定欧盟(2018年12月18日生效),亦可在BOIP注册比荷卢外观设计,保护期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
- 08比利时专利可获补充保护证书(SPC),医药和植物保护产品专利可延长最多5年;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BOIP比荷卢商标(1类) | 6-9个月 |
| 欧盟商标 EUTM(1类) | 4-8个月 |
| 马德里指定比荷卢 | 12-18个月 |
| EPO欧洲专利(含实审) | 3-5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