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10年;商标法依据2006年第11号法令(Decree No. 11 of 2006),并适用GCC统一商标法框架
- 02巴林于2005年12月15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巴林;主管机关为工商部(MOICT)商标注册处
- 03不支持多类申请,每个尼斯分类需单独提交;非阿拉伯语商标须提供阿拉伯语翻译或音译;外国人须通过本地注册代理提交
- 04异议期为商标在官方公报公告后60天内,不可延期;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0个月(可申请1个月宽限期),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6巴林自2007年3月18日起为PCT缔约国,同时也是布达佩斯条约与专利法条约(PLT)成员;实质审查可委托其他国家的专利局进行
- 07外观设计保护依据2006年第6号法令,保护期5年可续展两次共15年;巴林尚未加入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体系,须向MOICT工业产权处直接申请
- 08巴林是GCC专利局成员,GCC授予的专利在巴林自动生效;新颖性宽限期12个月(适用于申请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公开、国际展览公开)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8-12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8-24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3-5年 |
| 外观设计注册 | 6-12个月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