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10年;支持多类申请(尼斯分类),国际申请人须通过注册IP代理提交
- 02不丹于2000年8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不丹,也可向DoIP直接申请;授权委托书须公证
- 03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3个月;可注册类型包括名称、标识、文字、符号、设计、图像或其他具有识别性的标志
- 04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不可续展;由DoIP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资源有限可能导致延迟
- 05不丹不是PCT成员国,外国申请人须直接向DoIP提交专利申请,巴黎公约优先权12个月内可主张;外观设计初始保护5年,可续展两次至最长15年
- 06不丹是WIPO成员(1994年)、巴黎公约成员(2000年)、伯尔尼公约成员(2004年),但非WTO成员;知识产权由经济部下属知识产权司(DoIP)管理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2-18个月 |
| 马德里指定不丹 | 18-24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4年 |
| 外观设计注册 | 6-12个月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