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续展;支持多类申请(Nice分类),每增加一类加收官方费,比单类逐一申请更经济
- 02马德里议定书原始缔约方(1997年5月1日生效),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瑞士;外国申请人须委托瑞士境内地址代收人
- 03异议期为商标注册公告后3个月,不可延长;异议官费800瑞郎,异议程序通常约1年完成
- 04可注册类型广泛: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三维商标、声音商标、全息图商标、位置商标、运动商标等;商标须具备显著性和可图形化再现性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第4年起);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0个月(自最早优先权日起),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6瑞士为PCT缔约国(1978年1月24日生效),亦可通过EPO欧洲专利验证延伸至瑞士;常规实审周期2-4年,无新颖性宽限期(公开发明前须先申请)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最长25年(初始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有12个月新颖性宽限期;瑞士为海牙体系成员国(2003年12月23日加入),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瑞士
- 08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可向IPI提异议;IPI与多国签订PPH专利审查高速路协议,可加速审查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6-9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2-18个月 |
| 外观设计专利 | 6-12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4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