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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续展;由捷克工业产权局(ÚPV / UPV)主管,支持多类申请(一标多类)
- 02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3个月(不可延长);可注册类型丰富,包括文字、图形、空间、位置、颜色、图案、声音、多媒体、全息图、动作商标
- 03捷克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1996年9月25日生效),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捷克;同时也是欧盟成员国,可申请EUIPO欧盟商标(EUTM)直接覆盖捷克
- 04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自优先权日起),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5实用新型保护期最长10年(基础4年+两次续展各3年),不进行实质审查,注册周期约3个月,适合快速保护技术改良
- 06外观设计保护期最长25年(每5年续展一次);捷克通过欧盟(2017年加入海牙体系)适用海牙协定,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欧盟覆盖捷克
- 07商标代理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但需签署并注明日期;申请语言为捷克语,外文文件须附捷克语翻译
- 08UPV 2019年修法后不再主动审查商标相同性,在先商标权利人须主动提异议或无效,抢注风险上升,建议注册后持续监测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8-12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8-24个月 |
| 实用新型注册 | 3-6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4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