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续展,每次续展10年;注册后5年内须投入真实使用(genuine use),否则可能被撤销
- 02芬兰于1996年4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芬兰;同时也是欧盟成员,可通过EUIPO注册欧盟商标覆盖芬兰
- 03支持多类申请(Nice分类),一份申请可覆盖多个类别,附加类别需缴纳额外费用;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嗅觉商标、全息图商标等
- 04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2个月(自公布之日起),向PRH商标异议处提交书面异议;对裁决不服可上诉至赫尔辛基行政法院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自最早优先权日起),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6PRH是PCT国际检索与初步审查单位之一,与CNIPA、EPO等多国签订PPH专利审查高速路协议,加速审查可大幅缩短周期;常规实审周期2-4年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25年(5年一期,可续展4次共25年),芬兰于2011年5月1日加入海牙体系,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芬兰;实用新型保护期10年(4+4+2)
- 08芬兰是EPC成员国(1996年3月1日),可通过欧洲专利局(EPO)获得授权后在芬兰验证生效,需在授权公告后3个月内向PRH提交芬兰语或瑞典语权利要求翻译并缴纳验证费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6-9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2-18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4年 |
| 外观设计注册 | 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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