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异议期满之日起算),可续展10年;续展宽限期6个月(含罚金)
- 02商标法依据1954年7月17日法(经1960年8月28日法令修订),由工贸部(MCI)工业产权服务处审查;海地非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仅可单一国家申请
- 03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2个月(公告于官方公报《Le Moniteur》);可注册类型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 04注册后须在第6年的前3个月内提交使用声明或未使用声明,否则商标被视为放弃,任何人可重新注册
- 05海地是巴黎公约成员国(1958年7月1日加入),可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商标6个月、发明12个月、外观6个月);非PCT成员,无法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
- 06专利依据1924年《专利、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法》注册,保护期可选择5年、10年或20年(自申请日起),5年或10年期可延至最长20年;实审周期约4年
- 07所有申请文件须提供法语翻译;委托书须经公证认证(海地非海牙公约成员,须领事认证)
- 08海地非海牙外观设计协定成员,外观设计须通过MCI单一申请;尼斯分类适用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5-10个月 |
| 发明专利注册 | 约4年 |
| 外观设计注册 | 6-12个月 |
| 第6年使用声明 | 注册后第6年前3个月内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