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10年;依据商标法第21号(1957年颁布,2004年CPA第80号令修订为《商标与地理标志法》,2010年第9号法再修订)
- 02支持多类申请,一份申请可覆盖多个尼斯分类,每增加一类加收官方费用;2025年1月起正式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全面覆盖45个类别(此前仅用第7版)
- 03异议期为商标第三次公告后90天内;商标局将受理申请在官方公报连续公告三次后方可注册
- 04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服务商标(2001年起可注册)、集体商标、认证商标;非阿拉伯语商标须提供阿拉伯语翻译
- 05伊拉克为巴黎公约成员(1976年加入),优先权期限为商标6个月、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6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须逐年缴纳年费维持;依据专利法第65号(1970年);药品及制药化合物专利保护期10年,可续展两次各5年
- 07伊拉克于2022年1月31日向WIPO交存PCT加入书,2022年4月30日生效,成为PCT第155个成员国;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0个月
- 08外观设计保护期7年(自证书颁发日起),须逐年缴纳续展费;非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商标仅可向伊拉克商标局单一申请;非海牙体系成员,外观设计亦须单一申请
- 09库尔德斯坦地区设有独立商标注册处,在联邦注册的商标原则上覆盖库区,但实务建议同时在库区另行注册以加强保护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8-24个月 |
| 外观设计注册 | 12-18个月 |
| 发明专利(含实审) | 3-5年 |
| PCT国家阶段进入 | 优先权日起30个月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