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每次续展10年,续展宽限期6个月(过期后6个月内可补办)
- 02冰岛于1997年4月15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冰岛;冰岛声明将驳回审查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并要求收取个别费(individual fee)替代补充费分成
- 03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2个月(自官方公告刊登之日起算),异议期不可延长
- 04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不支持气味商标
- 05支持多类申请(一标多类),尼斯分类体系;商标须在冰岛知识产权局(ISIPO)注册,非EEA申请人须委托冰岛本地代理
- 06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自最早优先权日起),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初始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25年;冰岛于2003年12月23日加入海牙体系(Hague Agreement),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冰岛
- 08冰岛专利法已与TRIPS全面接轨,1996年起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70年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8-12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8个月审查期 |
| 外观设计专利 | 6-12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4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