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10年;2024年2月15日第324号法生效,将保护期从15年缩至10年,此前注册商标续展时转为10年期
- 02黎巴嫩非马德里议定书成员,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黎巴嫩,仅可向知识产权保护局(IPPO,隶属经济与贸易部)单一国申请
- 03支持多类申请,一份申请可覆盖任意数量尼斯分类,每类须单独缴纳官费;采用尼斯分类,可注册类型包括商业商标、工业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 04采用登记制(deposit system),无公告后异议程序;商标接受后直接注册发证,利益相关方可在保护期内任何时间提起撤销诉讼,理由包括缺乏显著性或不当注册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不可续展,须逐年缴纳年费维持;专利亦采用登记制,不做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审查,专利证书不保证技术有效性
- 06黎巴嫩非PCT成员,无法通过PCT国家阶段进入,仅可通过巴黎公约优先权在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向IPPO直接申请;无实用新型保护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25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25年,最长50年;黎巴嫩非海牙外观设计体系成员,须向IPPO单一国申请
- 08黎巴嫩1924年加入巴黎公约,享有优先权(商标6个月、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但不加入PCT、马德里议定书和海牙外观设计体系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2-18个月 |
| 发明专利登记(无实审) | 6-12个月 |
| 外观设计登记 | 6-10个月 |
| 巴黎公约优先权 | 首次申请后12个月(发明)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