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注册日起),可续展10年;续展宽限期6个月,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可被撤销
- 02利比里亚于1995年加入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2009年12月1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利比里亚;同时也是ARIPO《班珠尔议定书》成员(2010年生效),可通过ARIPO区域申请
- 03商标异议期为公告后60天(约2个月),期间第三方可提异议;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标签、包装装潢等
- 04商标主管机关为利比里亚知识产权局(LIPO),隶属于商务部,2014年《知识产权法》将工业产权局与版权局合并为统一机构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2003年《工业产权法》规定专利可转换为实用新型(保护期10年),也可通过ARIPO《哈拉雷议定书》区域申请
- 06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0个月(自最早优先权日起),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利比里亚于1994年8月27日加入PCT和巴黎公约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初始5年,可续展两次各5年,最长15年;需通过LIPO或ARIPO提交
- 08商标不使用撤销期限为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商标权人须保留在利比里亚市场的实际使用证据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2-18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8-24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3-5年 |
| 外观设计注册 | 12-18个月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