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10年;续展宽限期6个月,逾期须缴纳滞纳金
- 02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可被申请撤销;支持巴黎公约优先权,须在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提交莱索托申请
- 03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3个月,可申请延期;可注册类型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无认证商标制度
- 04采用尼斯分类,支持多类申请(一份申请覆盖多个类别);马德里议定书已于1999年生效,但莱索托尚未将马德里和班珠尔议定书完全国内化,国际注册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建议走单一国家注册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15年(自申请日起),可申请延长5年(需证明在莱索托本地实施或存在合理理由),最长可达20年;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0个月(Article 22)或31个月(Article 39)
- 06通过ARIPO(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途径获得的专利保护期为20年;PCT指定莱索托可走国家途径或ARIPO途径,外国申请人须委托莱索托本地执业代理
- 0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受《工业产权令》保护,莱索托尚未加入海牙外观设计体系,仅可通过国家或ARIPO途径申请
- 08商标和专利由总检察长办公室(Registrar General's Office)管辖,位于马塞卢,2025年已启动ARIPO框架下的IP法律现代化改革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2-18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可指定但执行性存疑 |
| 发明专利(实审) | 3-5年 |
| 外观设计专利 | 12-18个月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