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每次10年;续展可在到期前12个月内办理,另有6个月宽限期(需缴附加费)
- 02拉脱维亚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2000年1月5日生效),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拉脱维亚,也可直接向拉脱维亚专利局(LRPV)申请或通过EUIPO注册欧盟商标
- 03支持多类申请,一份申请可涵盖多个尼斯分类;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组合、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任何标志
- 04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基于相对理由的撤销须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基于绝对理由的撤销可在商标有效期内任何时间提出;不使用撤销的宽限期为注册后5年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拉脱维亚自1993年9月7日加入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但PCT申请须通过欧洲专利(EPC)路线进入,拉脱维亚自2005年7月1日起为EPC成员国
- 06常规专利审查周期约2-3年;药品和农药可申请补充保护证书(SPC),最长延长至25年;外国申请人须委托拉脱维亚专利代理人代理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初始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25年;新颖性宽限期12个月;拉脱维亚于2005年7月26日加入海牙体系,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拉脱维亚,也可通过EUIPO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8-12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2-18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3年 |
| 外观设计专利 | 6-12个月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