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续展,每次续展10年;商标公告后任何人均可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期较多数国家偏长
- 02蒙古于1985年4月2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2001年6月16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蒙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IPOM)审查
- 03支持多类申请(一标多类),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
- 04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自优先权日起),优先权恢复不可用
- 05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可续展5年);实用新型保护期7年,仅审查新颖性和实用性,不审查创造性
- 06专利授权前设有3个月异议期,公告后3个月内无异议方可授权;有异议时由IPOM组成3人审查组处理
- 07蒙古于2008年1月19日加入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蒙古进行外观设计保护
- 08IPOM负责全国的专利与商标事务,出版官方公报,受理国内外申请;非蒙古居民申请须委托蒙古本地专利代理人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2-18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8-24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4年 |
| 外观设计专利 | 8-14个月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