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巴勒斯坦分约旦河西岸与加沙地带两个独立IP法域,西岸适用约旦商标法第33/1952号,加沙适用巴勒斯坦商标与专利法第35/1938号;两法内容相近但须分别提交申请方可获得全巴勒斯坦保护
- 02商标保护期7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期14年,续展宽限期6个月(逾期1个月可补办);不支持多类申请,每个尼斯分类须单独提交
- 03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3个月,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注册官提出异议;异议未决或被驳回的,由高等法院裁决
- 04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采用尼斯国际分类但巴勒斯坦非尼斯协定成员
- 05巴勒斯坦非巴黎公约、PCT、马德里议定书、海牙体系成员,不适用任何国际IP条约;须通过单一国家申请途径保护
- 06发明专利保护期16年(自申请日起算),须在第4、8、12年缴纳续展费维持;无PCT国家阶段入口,无巴黎公约优先权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算);授权前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后60天内提出异议
- 08商标申请须提供经合法认证的阿拉伯语委托书(POA);巴勒斯坦无在线商标检索数据库,须委托本地代理向商标局查询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1法域) | 18-24个月 |
| 商标续展 | 7年到期前后6个月内 |
| 发明专利(单一申请) | 2-3年 |
| 外观设计专利 | 12-18个月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