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续展,每次续展10年;续展宽限期6个月
- 02瑞典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瑞典;同时作为EU成员国,EUIPO注册的欧盟商标自动在瑞典生效,无需单独申请
- 03支持多类申请(一标多类),使用尼斯分类;PRV对绝对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但不主动审查相对理由(在先权利冲突由异议程序解决)
- 04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三维形状商标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自优先权日起),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6PRV对专利申请自动启动实质审查,无需申请人单独请求;首次审查意见约7个月内发出,无审查障碍的申请通常2年内授权,复杂案件可能3-5年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5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25年;瑞典本身非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个别缔约方,但通过EU成员国身份受EU海牙指定覆盖
- 08瑞典是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可通过EPO申请并在瑞典生效;PRV与多国签订PPH专利审查高速路协议,可加速审查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6-9个月 |
| 欧盟商标(EUIPO) | 4-6个月 |
| 马德里指定瑞典 | 12-18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2-3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