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商标法律基础为1912年皇家法令(工业产权条例),经1984年C-81法令修订,承袭旧荷兰商标法传统;由知识产权局(Bureau voor Intellectuele Eigendom, BIE)隶属于司法警察部管理
- 02商标权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但注册可提供举证便利——注册人在被挑战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手,实务中强烈建议注册
- 03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续展,每次10年;采用尼斯国际分类,支持多类申请
- 04异议期为商标在《苏里南共和国公告》(Advertentieblad van de Republiek Suriname)公告后6个月(约180天)
- 05非马德里议定书成员,不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苏里南,须向BIE单独提交国内申请;外国申请人须委托当地代理并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POA)
- 06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苏里南为巴黎公约成员(1975年11月25日加入),可主张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6个月)
- 07专利方面,现行法律为1910年专利法(经修订),但BIE目前暂停受理专利申请,尚未建立专利审查制度,短期内无法在苏里南获得专利授权;BIE正筹建专利保护制度
- 08苏里南于2020年6月10日交存加入书,2020年9月10日正式加入海牙外观设计体系(1999年日内瓦法),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苏里南,外观设计保护期15年(每5年续展一次)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2-18个月 |
| 商标异议期 | 公告后6个月 |
| 外观设计(海牙指定) | 6-12个月 |
| 专利申请 | 暂停受理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