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续展,每次10年;商标法依据Decree-Law No. 23/2016(2017年2月9日生效),沿用葡萄牙民法传统
- 02马德里议定书成员(2008年12月8日生效),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同时也是ARIPO Banjul协议成员(2016年2月27日生效),可经ARIPO区域路径申请
- 03异议期为商标申请在官方公报(Diário da República)公布后2个月(约60天);异议理由包括与他人在先商标混淆、侵犯著作权、代理人未经授权抢注等
- 04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字母数字组合商标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遵循尼斯分类(45类),支持多类申请
- 05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0个月,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 06专利制度依据Law No. 4/2001(工业产权法)及Decree No. 6/2004(实施细则),实审由SENAPIQ-STP(国家知识产权与质量局)负责,常规实审周期3-5年;享有12个月宽限期(grace period)
- 07外观设计保护期5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两次、每次5年,最长15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是海牙外观设计体系成员(2008年加入),可通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该国
- 082014年加入ARIPO Harare协议(专利与外观设计),可通过ARIPO区域申请同时指定多个非洲国家;该国亦于2023年加入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法案(地理标志保护)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8-24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8个月起 |
| 外观设计专利 | 8-12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3-5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