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注册日起),可无限续展;续展宽限期6个月,逾期可缴纳附加费恢复
- 022025年2月17日新《知识产权法》( Decreto No. 66)生效,统一原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设立萨尔瓦多知识产权局(ISPI)取代原CNR知识产权注册处职能,逐步过渡为全电子化申请
- 03支持多类申请(multi-class),但官费仍按各类别分别收取,无实质成本节约;采用尼斯分类
- 04可注册类型: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认证商标、商号;DR-CAFTA生效后新增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保护
- 05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2个月;新法下缩短为公告后15个工作日(Article 100-F),第三方可在异议期内提交证据
- 06非使用撤销: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使用可被申请撤销,撤销请求须在注册满5年后提出;出口使用视为使用
- 07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需逐年缴纳年费维持;实审须由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主动请求
- 08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0个月(自优先权日起),2006年8月17日加入PCT;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PCT申请须提交西班牙语翻译
- 09外观设计保护期15年(2025年新法从10年延长),每5年缴纳维持费;实用新型保护期10年;新法新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 10萨尔瓦多非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商标仅可通过ISPI单一国家申请,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2-18个月 |
| 外观设计注册 | 8-12个月 |
| 发明专利(含实审) | 6-7年 |
| PCT国家阶段进入 | 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