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商标制度依据《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外观设计与不正当竞争法》(Law 8/2007),由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保护部工业与商业保护总局管理,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 02商标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0年,可无限续展,每次10年;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可被撤销
- 03采用单一类别申请制(每个尼斯分类须单独提交);国内销售商品/服务的商标须包含阿拉伯字母,外国字母可与阿拉伯字母并列但尺寸须相等
- 04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90天(自知识产权保护公报出版日起算),不可延长;非居民申请人须委托叙利亚本地代表代理
- 05可注册类型: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认证商标、商号及商业名称;Legislative Decree 48/2009对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即便被他人先注亦可请求阻止
- 06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须逐年缴纳年费;叙利亚为PCT成员国(2003年6月26日生效),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
- 07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专利实审周期约3-5年,专利法依据Legislative Decree 47/1946
- 08外观设计保护期5年(自申请日起),可续展两次、每次5年,最长15年;叙利亚于2008年5月加入海牙体系(日内瓦法),可通过国际申请指定叙利亚
- 09商标海关保护:海关总局有权扣押侵犯商标权的进口商品,可在海关备案后启动执法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8-24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8-24个月 |
| 外观设计专利 | 10-12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 | 3-5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