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无限续展,每次10年;续展时须提交在斯威士兰使用声明或说明特殊原因
- 02斯威士兰于1998年12月1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斯威士兰,但本国法律尚未完全修订以处理WIPO转发的国际注册指定,实务中建议同时提交本国申请以确保权利可执行
- 03支持多类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外国人须委托本地代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POA)
- 04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3个月;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
- 05连续3年未使用可被申请撤销;商标注册后须注意留存使用证据,防止被第三方以不使用为由清除
- 06斯威士兰是PCT成员(1994年9月20日加入),但本国法律尚未修订以直接受理PCT国家阶段申请;专利保护主要通过ARIPO哈拉雷议定书区域申请指定斯威士兰,区域阶段进入期限31个月
- 07已授权的英国专利自动延伸至斯威士兰,无需本地再注册;亦可重新注册已授权的南非专利,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
- 08斯威士兰是ARIPO成员,签署了班珠尔商标议定书和哈拉雷专利议定书,可通过ARIPO区域系统同时指定多个非洲国家获得商标和专利保护
- 09外观设计受《工业设计法》保护,保护期5年可续展两次共15年;未加入海牙外观设计体系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 | 12-18个月 |
| 马德里指定(1类) | 18-24个月 |
| ARIPO区域商标 | 12-15个月 |
| 发明专利(通过ARIPO实审) | 3-5年 |
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