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SECTION
商标与专利
- 01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大陆商标保护期7年(自申请日起),续展期10年,可无限续展;桑给巴尔保护期10年、续展期7年,两地须分别注册方可全境保护
- 02非马德里议定书成员,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坦桑尼亚,须向BRELA(大陆)和ZBPRA(桑给巴尔)分别单一申请
- 03不支持多类申请,每个尼斯分类须单独提交;可注册类型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形状商标、声音商标及其组合
- 04异议期为商标公告后60天内;公告载于坦桑尼亚工业产权期刊(Tanzania Industrial Property Journal),逾期未异议则核准注册
- 05发明专利大陆保护期10年(自申请日起),可申请延长两个5年期(最长20年);桑给巴尔保护期20年;通过ARIPO(哈拉雷议定书)途径申请的专利保护期为20年
- 06PCT成员(1999年9月14日生效),国家阶段进入期限21个月(PCT第22条)或31个月(PCT第39(1)条,需提交国际初审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发明12个月
- 07外观设计须通过ARIPO途径申请(大陆尚未出台独立外观设计注册实施细则),ARIPO外观设计保护期5年、可续展两期共15年
- 08坦桑尼亚为ARIPO成员,但2025年Lakairo裁决后ARIPO商标指定在大陆不可执行,须重新向BRELA单独申请;ARIPO专利和外观设计仍有效
| 项目 | 参考周期 |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大陆) | 12-18个月 |
| 商标单一申请(1类·桑给巴尔) | 12-18个月 |
| 发明专利(实审·大陆) | 2-4年 |
| ARIPO专利(指定坦桑尼亚) | 2-3年 |
常见问题
